四川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恒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民终27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
法定代表人:杜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恒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老湾回族乡老湾街(商贸城内)。
法定代表人:邓永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定豪,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恒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21)鄂1083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混凝土输送泵租赁合同》签订情况存在较大争议,二审无法直接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租赁关系;二、对账签名人员身份不明,需要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21)鄂1083民初1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9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时中
审 判 员 谢成勇
审 判 员 李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辰 宇
书 记 员 郑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