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27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藏族,1993年7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四川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
法定代表人:杜晓,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的(2022)新0109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50859.88元,本院于2022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50859.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新0109执271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伟
审判员 赵亮
审判员 王玮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