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石马河**。
法定代表人:郭宝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昊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
法定代表人:王家贵,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远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西镇胜利街**附**/div>
法定代表人:官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昊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威远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建工市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昊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3执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罗德才
审判员 王家玉
审判员 黄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