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川0302执309号
中国化工橡胶桂林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中昊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302民初1443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昊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19)川0302民初1443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1125.00元。
向中昊黑元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南湖支行
账户户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账号:中国化工橡胶桂林有限公司(9558852303000609896)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承办人:李辛玉:李迪
联系电话:0813-4709013
本院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西林街165号
邮编:643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