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103执恢197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运总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组织机构代码:86838475-8。
法定代表人:郑培奎,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西路组织机构代码:16836600-6。
法定代表人:戴峰,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运总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日照运总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4)岚执字第222号,执行标的额6万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始终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具备执行条件,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决定本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前,经本院做督促协调工作,2020年9月7日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市政工程公司付清了本案案款6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29421元,并交纳执行费125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结案,屏蔽了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措施。至此,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运总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