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岚山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鲁1103执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万斛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16836600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70000元及延期支付利息。 本案执行立案后,经本院协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已达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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