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政府阳明街道办事处、宁波大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81执7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人民政府阳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余姚市南雷南路298号合力大厦北楼16楼,组织机构代码:73213467-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大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东旱门路203号,组织机构代码:76451754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余姚市公路管理段,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南雷南路388号,组织机构代码:41964319-5。
法定代表人:褚立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人民政府阳明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宁波大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余姚市公路管理段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终2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严波
审判员卢斌
审判员张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