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06民初1784号
原告:德尔保定智能流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南大街1203-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根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刚,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平县宏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行政审批大厅东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马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德尔保定智能流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平县宏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尔保定智能流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尔保定智能流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尔保定智能流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尔保定智能流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赵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