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县宏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阜平县宏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624民初347号
原告:***,男,195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阜平县,由阜平县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阜平县宏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行政审批大厅东侧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41086729922。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阜平县宏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因事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因事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分红34300元;2、被告依法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当初在阜平县建筑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上班,后被转入阜平县宏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先是马玉贵,后是顾伟国。2007年4月原告在被告处退休。2002年4月6日,阜平县建筑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召开职工大会。决议如下:为解决退休工人退养问题、工人的部分生活问题,同时协商一致同意每一名在册职工算一股份,公司每月发给每名退休工人退休金300元。在公司不能达到保证退休工人300元时,每个股份出资发给退休工人所定款额。如果每年发给退休工人退休金有余,可以按股份分红。本股份永久生效,下代可以继承,为明确事项并特发证件一份。从2002年5月6日到2015年,被告按股份证的承诺,每年年初发给原告。但是自2016年开始,被告就不再履行这一承诺,2016年红利10300元、2017年红利11800元、2018年红利12200元,三年共计34300元,以上红利均未给付原告。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无果,找有关部门协调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阜平县宏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阜平县宏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关系。阜平县宏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前身是阜平县建筑集团公司。阜平县建筑集团公司是由阜平县建筑工程公司、阜平县联营建筑公司和阜平县企业局建筑公司合并而成。虽然公司已经合并,但在财产上原阜平县建筑工程公司与阜平县宏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互独立。2、关于***的股份问题。2002年4月6日,阜平县建筑工程公司召开职工大会,商议关于发放股份证和单位老职工的生活费的事项,全体职工表决为没有交纳养老金的20位老工人发放生活费、每位在册正式职工算一股份并发放股份证。当时阜平县建筑工程公司原领导***利用隐瞒和欺骗的手段,将暂记工***、没有续签合同的原合同工***、***、***4人纳入发放股份的名单,为包括该4人在内的43人发放股份证。后有人反映公司股份存在重大欺骗嫌疑,且原始股份证封面是阜平县建筑工程公司,而底面是阜平县建筑集团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两公司不存在任何财产关系。鉴于上述情况,原阜平县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召开会议,决议收回并作废旧股份证43份,发放新股权证39份。3、2016年至2018年,红利分别为9100元、10600元、11000元,共计30700元。而不是***主张的34300元。自2016年起,***已无股份证,分红是凭股份证领取的。如果张连山能够拿出招工手续,并通过职工大会认可,可以发给***股份证。4、关于***提出的2007年在被告阜平县宏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休的问题。1994年以前,***在阜平县建筑工程公司上班。1994年以后,阜平县建筑工程公司30余合同制工人各奔东西,***与阜平县建筑工程公司也就不存在雇佣关系了。后因政策变化,只要是在单位上过班,本人足额交纳养老保险金,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因***在阜平县建筑工程公司上过班,符合上述政策,现公司合并为阜平县宏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故***自己交纳养老保险在被告处办理退休手续。事实上***并没有在被告处上过班,被告也没有给***交纳养老保险。综上,***所诉并非事实,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阜平县建筑工程公司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78年,原告***进入阜平县建筑工程公司工作。1991年12月26日,***转为阜平县建筑工程公司合同制工人。2002年4月6日,阜平县建筑工程公司全体职工召开职工大会,作出决议:公司每一位在册正式职工算一股份,如果公司有盈余,可以按股份分红,本股份永久生效,下代可以继承,并为股东发放股份证。本次会议共设立43股,发放股份证43本,其中包括***。公司经过一系列合并后,阜平县建筑工程公司并入被告阜平县宏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但原阜平县建筑工程公司财产及收益仍由其原有全体职工管理和支配。后有人对***等4人的股份提出异议,原阜平县建筑工程公司全体职工于2016年3月10日召开职工大会,作出决议:因***等4人不是正式固定职工,不符合分红条件,决定取消张连山等4人的股东资格,收回作废原始43本股份证,重新发放39本股权证,凭新股权证领取分红。2016年至2018年期间,原阜平县建筑工程公司每位股东分红分别为9100元、10600元、11000元。自2016年起,原阜平县建筑工程公司股东大会停发***的分红。***以此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分红34300元。以上事实有***退休基础信息表及提前退休审批表、***连全民企业临时工审批表、2016年3月10日阜平县建筑工程公司召开职工会议解决股权证更换问题的决议、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只有公司股东才能依法享有公司资产收益,分配公司盈利。本案中,原告***能否向被告阜平县宏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盈余分配,应当首先确定其是否为公司股东。根据被告提交的2016年3月10日原阜平县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大会决议,可以看出原告***已被取消股东资格。虽然原告对该决议持有异议,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而且合并之后的阜平县宏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可原阜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大会对其自有财产及收益的管理与支配权利,对原阜平县建筑工程公司全体职工作出的决议无任何异议,故可以认定该决议有效。加之根据证人李某1、刘某、赵某、朱某、李某2及**的证言、***全民企业临时工审批表等证据足以证实原告***并非公司的股东。综上所述,原告***不能享有公司盈余分配,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分红34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勾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