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县宏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平县土特产品供销公司与阜平县宏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平县土特产品供销公司与阜平县宏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2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阜民执字第44号
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土特产品供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阜平县宏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阜平县土特产品供销公司与被阜平县宏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阜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并落实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阜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