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民终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自贡市长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川路明珠小区第****。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金蓝盾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南湖路泰丰东方威尼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锐,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自贡市长春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蓝盾建设控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鉴定程序失当,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判决依据,致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自贡市长春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4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甘语慧
审判员郑轶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一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