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川10**执1037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远华夏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威远华夏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它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清偿6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8年1月2日依法处置了保全财产位于威远县严陵镇顺城街中一段人民大厦2层(产权证号2008010**)实现优先权后无余款,目前被执行人威远华夏双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权
审判员 郭建伟
审判员 叶宏书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