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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一案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6)川0302执43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金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