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102执恢48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廖政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曾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乐俊,公司员工。
关于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102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76745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104元、执行费51735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后,因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以一拍保留总价135.14万元的价格接受上述房产,以抵偿等额债务(待过户税费产生后,另行结算)。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登记在被执行人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房产作总价135.14万元,以抵偿申请执行人等额债务。过户税费待过户后,另行结算。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时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上述房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抵债而消灭;
四、上述房产查封的效力因抵债而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均
审判员*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