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102执19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廖政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曾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102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476745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104元、执行费51735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102执19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