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102执恢489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廖政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曾波,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102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后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