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102执19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20811178P。
法定代表人:廖政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中路17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80422257X。
法定代表人:曾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102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76745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104元、执行费517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以(2018)川1102执1965号之一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北路505号12幢会所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乐山五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北路505号12幢会所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