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1民初3114号
原告:成都名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沙湾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587575371E。
法定代表人:王冬梅,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勇,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龙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泸县玉蟾大道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233432350。
法定代表人:唐林。
原告成都名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龙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名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成都名可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瑞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尚灵谦
书 记 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