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龙兴建筑有限公司

泸州佳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龙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04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佳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刘丹。
被执行人:泸州龙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泸县。
法定代表人:唐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佳和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龙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4民初37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泸州龙兴建筑有限公司价值407499.64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生权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