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龙兴建筑有限公司

泸县潮河镇***建材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4366号之二
原告:泸县潮河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泸州市泸县潮河镇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21MA625XMU2C。
经营者:***,男,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梅,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礼,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男,1987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泸州龙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玉蟾大道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233432350。
法定代表人:张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权,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泸县潮河镇***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泸州龙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审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县潮河镇***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2.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72.5元,由原告泸县潮河镇***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王和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邹利梅
书 记 员 唐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