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23执163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欧利普照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吴汉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德阳天府宏德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艾仁,该公司总经理。
四川欧利普照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德阳天府宏德餐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欧利普照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623民初21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德阳天府宏德餐饮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0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623执163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应履行法定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则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文 太
审判员 陈 明 荣
审判员 孙 将 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