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欧利普照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欧利普照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德阳天府宏德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23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欧利普照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吴汉程。
被执行人:德阳天府宏德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南华镇。
法定代表人:艾仁。
四川欧利普照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德阳天府宏德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623民初2114号法律文书,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德阳天府宏德餐饮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118125.00元本金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虽经营有“猫儿嘴美食街”,但经调查现美食街处于停业状态,被执行人公司暂无经营收入。经最高法院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交易记录。经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623民初2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文太
审 判 员 陈明荣
审 判 员 孙将权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肖 李
书 记 员 袁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