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4950号
原告:四川欧利普照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玉溪路三段48号。
法定代表人:吴汉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
原告四川欧利普照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四川欧利普照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欧利普照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舒 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戴雅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