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欧利普照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欧利普照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建工贵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民初181号
原告:四川欧利普照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玉溪路三段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74621383B。
法定代表人:吴汉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建工贵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创园B#楼8层B803办公室25号工位(临时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XTHG0T。
法定代表人人:王琳。
原告四川欧利普照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贵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欧利普照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欧利普照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欧利普照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原告四川欧利普照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蒋成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俸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