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12执96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泉鑫鑫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启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泉鑫鑫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启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泉鑫鑫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33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启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租金294691.02元、案件受理费2898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启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泉鑫鑫租赁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租金294691.02元、案件受理费2898元。被执行人四川启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龙泉鑫鑫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94691.02元、案件受理费289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兵
审判员秦海伦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