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生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三生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瑞发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2021执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生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
法定代表人:罗显国,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
法定代表人:蒋斌,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三生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2021民初22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四川三生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100000元;由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申请执行费13469元。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司法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现无银行存款、无企业注册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车辆信息。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传唤,经组织双方达成和解并分期履行。因和解履行的时间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四川三生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健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