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生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三生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瑞发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2021执5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三生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
法定代表人:罗显国,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
法定代表人:蒋斌,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三生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2021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四川三生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息11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申请执行费13469元。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在资阳市车辆管理部门有车辆登记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奇瑞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
二、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
三、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四川三生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四川三生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健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