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生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三生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2021民初1394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吉华,安岳县通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三生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北坝路东段12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岳县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四川三生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018年7月3日,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按期足额补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27.65元,减半收取计563.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曾荣跃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