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生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三生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2021民初1394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吉华,安岳县通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三生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北坝路东段12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岳县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四川三生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曾荣跃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