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21民初3301号
原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盐都大道盐都花园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6207368609。
法定代表人:张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军,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三生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北坝路东段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2066500253。
法定代表人:罗显国,总经理。
原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三生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2020年9月21日,原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三生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杨祖军
人民陪审员 陈思文
人民陪审员 杨副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谢 娟
书 记 员 杨涵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