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20民终8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柠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上府街建材巷17号1幢1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作品,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岳县石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石羊镇惠民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柠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岳县石羊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9)川2021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9)川2021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省柠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彭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