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2021民初3501号之一
原告:四川鑫栩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1单元7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安岳县工业园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
负责人:***,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四川省柠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上府街建材巷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四川鑫栩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管理人、第三人四川省柠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鑫栩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栩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栩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四川鑫栩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