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2021民初521号
原告:四川省柠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石桥铺镇(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
诉讼代表人: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曹爱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工。
原告四川省柠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2019年6月3日,原告四川省柠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柠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柠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四川省柠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谢娟
书记员谭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