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润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润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0104执3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被执行人:四川省润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
法定代表人:何春雄,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润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0104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022147.9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8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13日、2019年2月15日、2019年2月28日、2019年3月23日、2019年4月29日、2019年5月19日、2019年6月11日、2019年8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查封一辆车、一套房产及多个银行存款(暂未够标的);
3、2019年8月22日,申请人向我院递交撤回申请。
2019年8月22日,申请人向我院递交撤回申请,撤回申请载明:(2018)新0104执3444号一案,因高级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的(2019)新民申5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待再审后,我方再视再审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0104执34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建  忠
审判员 吐尔逊·木沙
审判员 李  国  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永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