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润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衡水隆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润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民初6512号之一
原告:衡水隆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永兴西路1269号财富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李兰喜,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润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油金街。
法定代表人:何春雄,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何春雄,现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衡水隆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润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春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4月11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衡水隆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衡水隆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46元,保全费5000费,由原告衡水隆基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春雷
人民陪审员  张红霞
人民陪审员  刘 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夏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