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润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润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4执恢6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陕西省旬阳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润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
法定代表人:何春雄,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4民初2014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022147.91元、执行费12621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赵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