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4财保35号
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2859700XU。
法定代表人:徐爱杰。
委托代理人:黄世伟,男,汉族,生于1995年8月27日,住四川省文兴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何海,该公司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润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仪陇县新政镇油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553470360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润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2,566,761.5元。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3月31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润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4026××××1213、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云路支行账号8813××××8824内的存款在2566761.5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 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