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1697号
申请人:***,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润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553470360B,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油金街。
法定代表人:何春雄,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润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开劳人仲案字(2021)第6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2月1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开户、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开户、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冻结其两个银行账户,因余额较少未划拨。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润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广志
审 判 员 刘忠涛
审 判 员 翟汉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栾 林
书 记 员 张双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