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特91号
申请人:四川省润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油金街。
法定代表人:何春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洪滔,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仲美,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纹凤,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四川省润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四川省润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四川省润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润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光星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衣振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