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22号
原告:青岛烨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陆家村。
被告:四川省资阳市永成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马家巷98号。
原告青岛烨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资阳市永成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青岛烨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规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收费办法》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建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