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04执23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被执行人:四川中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7号3栋1单元1层附15室。
法定代表人:黄五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建文,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盱眙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中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建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云2504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四川中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建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及材料,责令被执行人韩建文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342662元及退还保证金60000元,由被执行人四川中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劳务费34266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交执行费5940元、案件受理费6234元,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2年10月12日、10月24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保险等登记,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中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354836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342662元,交执行费5940元、案件受理费6234元;被执行人韩建文账户仅有零星的存款,无证券、税务等财产登记。
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向协助执行单位弥勒市房管所、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韩建文无房产、不动产登记。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委托盱眙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韩建文的财产,但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对被执行人韩建文限制消费,于2022年10月25日将被执行人韩建文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本案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韩建文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342662元及退还保证金60000元,由被执行人四川中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劳务费34266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交执行费5940元、案件受理费6234元。执行到位标的342662元(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中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执行费5940元、案件受理费6234元。未执行到位标的由被执行人韩建文退还保证金60000元。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韩建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韩建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红祥
审判员 王建生
审判员 孙应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普和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