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781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万源市。
被执行人:万源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该处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万源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万源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原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2015年11月,经万源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万源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转企改制,并成立转企改制清算组,被执行人万源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债权、债务等相关事务由转企改制清算组负责清算,被执行人万源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银行账户亦变更为万源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转企改制清算组。因被执行人万源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万源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转企改制清算组在银行账户的存款75281.6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印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