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5民初11208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男,199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武胜县星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汉初街2幢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567616092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百日红中路200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DENXD5Y。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82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ONT5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6号501、502、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5743597290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武胜县星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行处分权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