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21民初2374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资阳市恒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南段(南苑公寓)2号楼一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5557644772。
法定代表人:曾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95600902。
法定代表人:周志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资阳市恒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宋红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