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伊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伊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建腾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5675号
原告: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德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龙,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梦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腾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爱国。
原告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腾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间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郑 磊
法官助理  高 岩
书 记 员  刘玉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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