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伊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伊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6民初1339号
原告:天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EE30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威,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伊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D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伊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2016年11月3日,原告天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天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