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6民初5256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区卫华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长垣县。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紫薇路数娱大厦B座14楼。
法定代表人:冯复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壮,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恒起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0元,减半收取计1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