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起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恒起实业有限公司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5821号
原告:河南恒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蒲北区防腐蚀及新材料产业园防腐建设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95310123B。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炎敏,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第三人:曹玉祥,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河南恒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曹玉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恒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恒起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恒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河南恒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世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