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起实业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315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拥军,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博,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345A。
法定代表人:马海民,董事长。
被告:河南恒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蒲北区防腐蚀及新材料产业园的防腐建设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95310123B。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恒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2021年3月26日,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河南恒起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经审查,依法准予追加河南恒起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计19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郝 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