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周口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896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周口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5162669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027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鼎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国家大学科技园10号楼16层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OMA3X54NX7C。 法定代表人:向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信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长台乡长台关乡新区富民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OMA3X4FNYX9。 法定代表人:米淑娟。 被告:***,男,汉族,1964年11月29日生,现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诉被告周口市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信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9月0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票据,不能证明其已交纳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